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条款
一、服务说明
1. 霸州市贝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 “货代方”)接受客户(以下简称 “委托方”)委托,提供国际货运代理相关服务,包括但不限于:订舱、拖车、装箱、报关、报验、单证处理、货物安排运输、目的港代理对接等代理事宜。
2. 货代方仅作为货运代理人提供代理操作服务,非实际承运人。海上、航空、铁路运输责任以船公司、航空公司、铁路承运人签发的提单 / 运单条款为准。
3. 委托方提交订舱委托书、下达出货指令,即视为充分阅读、理解并同意本全部服务条款。
二、委托方责任与义务
1. 委托方保证所提供货物信息准确、真实、合法,品名、重量、体积、货值、原产地、收货人信息不得虚假申报;严禁委托运输危险品、违禁品、侵权商品、管制物品。如瞒报、错报产生海关罚款、扣货、滞仓、罚金、产生第三方损失,全部责任与费用由委托方承担。
2. 委托方应按时提供全套报关资料、商检资料,并保证单证真实有效;因资料延误、错误造成舱位落空、船期延误、产生各类杂费,由委托方承担。
3. 委托方负责货物妥善包装,适合长途国际运输;易碎品、易损货物须做好特殊防护,未提前书面告知货代方的破损风险,货代方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4. 委托方知晓目的国海关法律法规,自行确认商品进口许可、关税、认证要求;如因产品认证、品牌授权、进口资质问题导致目的港扣货、退运、销毁,相关损失由委托方承担。
5. 关于双清包税专线特别约定(按需保留 / 删除)双清包税渠道仅为物流方案便利选择,不代表承诺目的港 100% 清关放行;如海关随机查验、政策变动产生额外税费、扣货,双方按渠道约定执行;委托方不得寄运高货值、敏感货,否则货代有权取消出运。
三、货代方责任与义务
1. 货代方按照委托方有效指令代为安排舱位、拖车、报关等操作,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运输节点信息。
2. 货代方尽力选择资质合规的承运人及海外代理,但不对承运人、海外代理的过失、罢工、港口拥堵、航班 / 船期取消、延误承担连带责任。
3. 货代方妥善保管委托方交付的单证,及时安排操作;因货代方重大过失造成直接损失的,赔偿标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》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规则》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。
四、费用、结算与付款
1. 报价若无特别注明,仅包含列明费用;船公司附加费、燃油附加费、码头调整费、滞箱费、滞港费、查验费、改单费、退运费等临时性产生的实报实销费用,由委托方承担。
2. 报价有效期以双方沟通确认时限为准;市场运价波动、承运人临时调价,货代有权同步调整运价并提前告知。
3. 委托方须按照双方约定账期及时结清所有物流费用;逾期未支付款项,货代方有权暂缓签发提单、扣留单证、暂停后续业务,并按约定收取逾期违约金;同时有权追索由此产生的律师费、诉讼费等维权成本。
4. 货物出运后,无论货物是否正常送达、是否发生退运、查验,基础操作费、舱位费、拖车费等已发生成本不予退还。
五、提单、放货约定
1. 正本提单 / 电放指令以委托方书面确认形式为准;委托方须准确确认提单收货人、通知人、品名等信息,提单签发后如需更改,产生改单费由委托方承担。
2. 委托方电放申请一经确认,货代按指令办理电放;因买卖双方贸易纠纷引发的放货争议,属于委托方商业风险,货代方不承担责任。
六、免责条款(重点)
因下列情形造成货物延误、损坏、灭失、扣货,货代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:
1. 自然灾害、战争、暴乱、港口罢工、疫情管控、政府禁令、海关政策调整、海关查验、承运人运力削减、船公司甩柜、航班取消等不可抗力;
2. 委托方申报不实、资料不全、包装缺陷、货物本身自然特性、内在瑕疵;
3. 目的国海关查验、征税、扣押、销毁;收货人拒绝提货、弃货产生滞仓与退运费用;
4. 第三方承运人、海外代理、码头、机场等第三方行为。
七、货损赔偿限制
1. 货代作为货运代理人,赔偿责任不高于对应承运人提单条款责任限额;委托方如有高额货值,建议自行购买货物运输保险。
2. 委托方如发生货损索赔,必须在收到货物后按照承运人的时限书面提出异议,并配合提供全套证据;逾期未书面索赔,视为货物完好交付。
八、弃货与退运
目的港收货人不提货、弃货产生的滞港费、仓储费、拍卖费用、退运运费等全部费用,由委托方承担;若目的港当地法律规定承运人有权拍卖货物抵扣费用,相关风险由委托方自行承担。
九、争议解决
因本服务产生一切争议,双方优先友好协商;协商不成,提交货代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,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。
十、其他
1. 本服务条款可由货代方随时更新,官网公示版本为有效版本;持续委托业务即视为接受最新条款。
2. 如单项业务中双方签订正式《货运委托协议》,正式协议优先级高于本通用服务条款。